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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将现场演示设置25分,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5-04-22 15:43:16

采购文件将现场演示设置25分,合理吗?


 关键词

现场演示  样品评审


 案例回放

2019年2月,某高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学校录播教室采购活动,采购预算48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月25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A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向该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因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称: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现场演示部分设置了25分,要求投标单位通过电脑演示专递课堂功能,且必须使用真实平台演示,采用PPT或demo平台演示的不得分;招标现场演示分值设置过高,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现场演示的分值设置过高,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不匹配,认定A供应商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信息化项目,采购文件将现场演示设置25分,合理吗?


 专家点评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对现场演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场演示和样品一样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所说的“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特殊情况,所以一般将现场演示视为样品评审的一种形式。招标文件将现场演示设置为评审因素,需要遵守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87号令第二十二条明确,仅限于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如果项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的情形,一般是投标产品用书面形式难以准确描述或文字描述与实际样品差距比较大的情形。例如,鲜活农副产品需要通过感观、嗅觉、触摸等手段进行判断比较的情形。因此,样品评审主要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感觉主观判断为准,例如手感、观感等,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要求投标人提供。在实践中,如家具、食材等采购项目比较常用。

信息化项目由于需要对实际操作进行评价,通常会将供应商提供现场演示设置为评审因素。现场演示主要是对系统的功能和效果进行验证,以避免投标人在技术方案中夸大其词、虚假响应,可以帮助评审专家真切感受产品质量和系统性能。

需要注意的是,样品或现场演示评审主要是通过主观判断,这具有局限性。因此即便是将供应商提供样品或开展现场演示设为评审因素,其分值也不宜过高,否则会存在采购人利用样品评审控标的嫌疑。政府采购最终采购和实际使用的是采购标的,而不是样品或现场演示,如果样品或现场演示的分值设置过高,供应商可能会把更多的资源放在样品或现场演示上,而忽视实际履约能力,导致采购结果与预期不符。这就背离了项目的真实采购需求了。此外,样品评审还会给供应商带来额外的制作、运输成本,因此设置过高的样品评审分值,是不合适的。

具体到本案例,采购人要采购的是能满足录播要求的信息化系统而非现场演示,设置高达25分的现场演示分,容易诱导供应商过度投入成本在现场演示环节,不利于供应商之间充分竞争,也可能会导致采购不到最合适的标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张建芳 

(https://www.caigou200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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